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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278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与叶永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叶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278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中心写字楼A座1406-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ND950。

主要

负责人:郑志勇,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发,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永彬,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与被告叶永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亮

审 判 员  梁超毅

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枫

书 记 员  方灵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