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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执保760号

李晓晓、张瑶瑶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
当事人
李晓晓;张瑶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21执保76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晓,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张瑶瑶,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晓晓与被执行人张瑶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瑶瑶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