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21执保76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晓,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张瑶瑶,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晓晓与被执行人张瑶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瑶瑶银行存款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