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负责人黄朝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雪辉,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罗雪辉罗雪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湘0981民初2040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雪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雪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雪辉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保险、理财产品。于2019年6月17日向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雪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337.43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雪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