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高苑路南侧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业局。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耀,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春香,经理。
被执行人:王其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其胜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96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士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