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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966号

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农业局;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其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高苑路南侧文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业局。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洪耀,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春香,经理。

被执行人:王其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泽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其胜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96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士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