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03民初5390号原告周家骏,男,汉族,1940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蔡晨星,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庄牛生,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富北路**。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骏与被告蔡晨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先予执行后,仍处于治疗中,原告周家骏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晨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骏撤回对被告蔡晨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家骏负担。
审判员 夏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