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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81执686号

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佳;刘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杜庄岗。法定代表人苗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佳,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武安市被执行人刘鹏涛,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武安市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佳、刘鹏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写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永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