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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执552号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树;高瑞杰;刘跃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9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郭松树,男,汉族,1959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高瑞杰,男,汉族,1967年9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刘跃进,男,汉族,1958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松树、高瑞杰、刘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并依据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两次总对总查询和一次人行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机动车、股权及有价证券等工商信息情况;2、到有关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3、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4、向有关单位查询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2920元,执行费69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电话约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