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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5民初682号

682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戴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戴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5民初682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项目商业楼937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

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戴雷,男,1984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珊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