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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2102号

刘锦友与贾庆祝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锦友;贾庆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5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贾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贾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工资款20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贾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3.本院到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贾某无住房公积金。4. 本院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贾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白小林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建军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