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681执异37号案外人:崔荣仕,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靳炎,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崔荣仕于2018年5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崔荣仕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荣仕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东
审判员刘淑敏
人民陪审员赵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芦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