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2939号
原告:蕲春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常宏花园****)。
法定代表人:吕贵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川云,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蕲春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蕲春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蕲春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