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3104号
原告:胡晓光,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职务:董事长。胡晓光与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晓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