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10民初3104号

胡晓光与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胡晓光;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3104号

原告:胡晓光,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职务:董事长。胡晓光与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晓光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