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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4民初1177号

王义强,王小林与王德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义强;王小林;王德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1177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王某乙,男,199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王某丙,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乡县。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  判  员  蒲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  锋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