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1177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王某乙,男,199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王某丙,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乡县。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  判  员  蒲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  锋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