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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1617号

王海军、沈瑞香与武文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军;沈瑞香;武文凤;武文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1617号

原告:王海军,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沈瑞香,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武文凤。

被告:武文臣,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王海军、沈瑞香与被告武文凤、武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沈瑞香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武文凤、武文臣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军、沈瑞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