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1617号
原告:王海军,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沈瑞香,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武文凤。
被告:武文臣,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王海军、沈瑞香与被告武文凤、武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沈瑞香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武文凤、武文臣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军、沈瑞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