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2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27000元,酌情计息25000元,共计152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被执行人武某某私下已兑付案件款75000元,当庭兑付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7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20元,于每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兑付完毕止。2.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95000元。执行费1055由被执行人武某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3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白小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