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3378号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8702151XB。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龙泉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路文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忠,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亮,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姜峙,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