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5民初2329号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占胜,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童子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王培松,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培杰,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培松、王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