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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民初2329号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培松、王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培松;王培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5民初2329号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占胜,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童子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王培松,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培杰,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培松、王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