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299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豫鑫磨料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9023。经营者:崔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433。
被告:高倩款,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40************522。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豫鑫磨料经营部诉被告陈志成、高倩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豫鑫磨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豫鑫磨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2.82元,减半收取计796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豫鑫磨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