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国库,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夏永梅,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刘晨晨,女,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秦志伟,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库与被执行人夏永梅、刘晨晨、秦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夏永梅、刘晨晨、秦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夏永梅、刘晨晨、秦志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2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夏永梅、刘晨晨、秦志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9年5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晨晨名下有起亚轿车一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位为53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予以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申请人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38160元以物抵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巴艳杰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政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