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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执649号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10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2869X。

法定代表人:王军悌,职位。

被执行人:王世杰,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13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土地、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且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10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玉国

人民陪审员  敦慧丽

人民陪审员  牛 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