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81民初2146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钟某,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钟伟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