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22执9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汉国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吉012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汉国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汉国149724.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2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汉国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46.00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市方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8)吉012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