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4执保95号
申请人:王鹤梅
被
申请人:张彩菊
被
申请人:于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524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彩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农场支行账户62×××68上存款14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于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农场支行账户62×××17上存款400000元。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