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绍磊,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刘永超,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李绍磊申请执行刘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豫019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超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超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春永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