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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311号之一

李绍磊、刘永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绍磊;刘永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绍磊,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刘永超,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李绍磊申请执行刘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豫019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超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超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春永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