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3执保797号

闫从亮、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闫从亮;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保797号申请人闫从亮,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诉讼代理人熊宇被申请人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贺龙体育场6、7楼过道法定代表人唐俊本院在审理闫从亮申请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中,闫从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闫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艺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983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彭 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湘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