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住所地四平市铁**。法定代表人齐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潇,职务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学军,职务职员。被告赵红梅,女,汉族,住梨树县。被告刘向阳,男,汉族,住梨树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被告赵红梅、刘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