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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2执482号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二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二虎;汪亚平;隆道付;田应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隆二虎,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汪亚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被告隆二虎之妻。

被执行人:隆道付,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田应菊,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二虎、汪亚平、隆道付、田应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52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向证券公司查询股息红利;同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同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2019年6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进度,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助理

审判员  郭 彬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