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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2民初44号

周永群与侯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永群;侯树明;杨长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2民初44号

原告:周永群,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煜,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侯树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杨长权,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 原告周永群与被告侯树明、第三人杨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于2019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的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331元、公告费350元,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负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永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61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由原告周永群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平

人民陪审员  杨林珍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