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赖秀英,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曾志荣,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何碧云,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赖秀英与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74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4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曾志荣除闽××××××号汽车及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志荣名下闽××××××号汽车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何碧云名下除少量存款、股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何碧云名下财付通账户。 2.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5.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车辆及少量存款、股票外,查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大华 执行员 赖莹莹 执行员 罗思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