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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526号

袁传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袁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传兴,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传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袁传兴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鲁AC××××号轿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9公里+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林顺范驾驶的鲁A5××××/鲁A5180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传兴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袁传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袁传兴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传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袁传兴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传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传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传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