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4民初1612号
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施洁,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录勤,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31127331X,住陕西省凤翔县,系公司监事。
被告:唐静,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30XXXX003206068,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与被告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54元,由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奋 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丽 莎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