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2530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05民初12530号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富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要求撤回本案诉讼。鉴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且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鸣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蓉
审判员 顾鸣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