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8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被执行人孟庆伟,男性,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8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伟给付欠款17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3.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在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2019年4月24日和2019年6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已冻结并扣划;3.本院在2019年4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反馈为无房产。4.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5.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给被执行人上了限制消费令。6.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建民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