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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3执537号之一

王信清与陶平、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信清;陶平;樊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3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信清,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陶平,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樊涛,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王信清与被执行人陶平、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3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陶平、樊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信清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陶平、樊涛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陶平、樊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1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陶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A×××**号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苏L×××**切诺基牌机动车一辆、皖J×××**宝石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樊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A×××**号雅阁牌机动车一辆、苏A×××**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樊涛银行存款2472.31元、7019.50元。被执行人陶平名下有证号为01403779号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陶平、樊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2日、5月21日、6月13日、6月1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除上述总对总所查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2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陶平名下登记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新家园10幢601室不动产(证号:**);登记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建新村基础公司北楼402室不动产(证号:015403:**19年5月28日裁定查封上述不动产。另查,上述不动产在本院(2018)苏1183执2256号案件拍卖之中。被执行人陶平无其他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樊涛无房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2.31元、7019.5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2019年6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调查,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6月1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王信清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查询人员列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8)苏1183执22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照片,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