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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491号之一

孙丕鑫、杨韶华、蔡玉萍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孙丕鑫;杨韶华;蔡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泉执行字第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丕鑫,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杨韶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蔡玉萍,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丕鑫与被执行人杨韶华、蔡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韶华、蔡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本院(2013)泉执行字第4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其中被执行人蔡玉萍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且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标的物的依法处置,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3)泉执行字第479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3)泉执行字第491号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