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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5财保96号

潘喜平、董军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潘喜平;董军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财保96号

申请人:潘喜平,女,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

申请人:董军政,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申请人潘喜平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军政名下的位于嵩县城滨河经典的6幢1单元2802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李肖轶所有的位于嵩县新城区白云大道东段电业局家属院2幢2单元501号住房(房权证号:嵩县房权证新城区第**)一套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董军政的财产应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军政名下的位于嵩县城滨河经典6幢1单元28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对申请人用做担保的李肖轶所有的位于嵩县新城区白云大道东段电业局家属院2幢2单元501号住房(房权证号:嵩县房权证新:嵩县房权证新城区第**,查封期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暂由申请方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