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70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蓓,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绿巨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 强
审判员 朱翠玮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