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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执237号

张雨山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雨山

裁判文书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83执237号被执行人张雨山,男,汉族,199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青咀镇朝阳村**。被执行人张雨山邢一诈骗罪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83邢初307号邢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开始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雨山给付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张雨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已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向当地有关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陈献荣无房屋、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健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