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8)陕0204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杨艳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文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建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与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艳平于2018年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与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返还杨艳平欠款1700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400元,受理费100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584元,以上合计1738072元。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名下无存款。经在市场监管、车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文芳、胡建军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无其他关联企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西村的耀国用(2008)第001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经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两次拍卖,但均因无人报名竞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不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债,本院遂在同一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变卖期间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存在执行异议,故中止变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艳平,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芳、胡建军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艳平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