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温县中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钧,经理。
被执行人:织金县苦李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塘镇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王巧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县中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苦李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温县中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