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白小虎,男,汉族,1982年5月生,住新乐市同常店村。 被执行人耿卫超,男,汉族,1982年11月生,住石家庄市桥**东西里村。 本院在执行白小虎与耿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34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耿卫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小虎货款2139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卫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卫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耿卫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小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白小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白小虎有要求被执行人耿卫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184民初34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