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学,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刘丛友,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彭学与被执行人刘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1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4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丛友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00元,其名下号牌为湘J×××**珠江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不予查封。同年1月30日、1月21日和1月30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丛友名下无公积金、理财型保险信息。2019年6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丛有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实通花园8栋4楼401室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不予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彭学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正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