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03执恢1号

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赖选贤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赖选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17302890B。

委托代理人:赖标,男,汉,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赖选贤,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选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06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赖选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时如实申报财产,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赖选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赖选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网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赖选贤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赖选贤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安定路[房产证号: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96)字第××号]的房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赖选贤银行存款358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19年4月3日本院派员入户调查被执行人赖选贤情况判决书言明地址无法核实。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选贤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作出拘留被执行人赖选贤的决定,因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个人的下落,故上述拘留决定无法具体实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目前执行到位3589元,尚未执行到位94709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秉湘

审判员  孔祥村

审判员  陈锦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志银

书记员罗钊娟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