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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4907号

陈顺、张伦礼等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顺;张伦礼;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李冲;彭国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907号原告陈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伦礼,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被告李冲,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彭国友,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张伦礼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李冲、彭国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张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