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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2执188号

徐夫胜、董兖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夫胜;董兖星;韩兆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徐夫胜,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董兖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韩兆芹,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徐夫胜与董兖星、韩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兖星、韩兆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兖星、韩兆芹名下有零星存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董兖星、韩兆芹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董兖星、韩兆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全东

审判员  张永立

审判员  曹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