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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刑初309号

秦宝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秦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7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宝林,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青检刑诉(201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宝林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公交车站旁的市政工程工地,将张某堆放在该处的5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盗走。随后,被告人秦宝林将所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60元后予以挥霍。201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再次到上述市政工程工地,将张某堆放在该处的5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盗走。随后,被告人秦宝林将所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58元后予以挥霍。2019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宝林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鑫皇朝酒店门前,将广水市兴荣有限公司堆放在该处的5块用于市政下水道工程的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盗走。随后,被告人秦宝林将所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70元后予以挥霍。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秦宝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其销赃的10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追回的10块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共计价值人民币753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宝林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秦宝林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宝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宝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秦宝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不锈钢隐形井盖内框5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敬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