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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执430号

邓百超申请何菊芝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百超;何菊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邓百超,男。 被执行人何菊芝,女。 申请执行人邓百超与被执行人何菊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湘098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菊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百超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菊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菊芝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于2019年6月4日向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何菊芝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菊芝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5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255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菊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