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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1527号

刘文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527号

被执行人:刘文强,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关于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文强罚金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2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强财付通账号有1866.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刘文强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决定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文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文强在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出刘文强有公积金账户(金额4356.84元),但已被封存,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强现在在监狱服刑。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刘文强提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强支付宝账号有9348.6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强名下的财付通账号1866.82元和支付宝账号9348.64元,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扣划,于2019年6月28日将上述财产转入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罚金专户。

六、由于被执行人刘文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截止2019年6月28日本案已执行罚金11215.46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1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