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250399106129225)辽1303民初877号
原告: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
法定代表人:陈世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白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号:2113811986********,住北票市巴图营乡铁吉营村白塔****。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国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