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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380号之一

王二虎与周换英,张买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二虎;周换英;张买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门,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执行人:张买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执行人:周换英,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9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买成自愿于2019年7月3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陕0822执3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结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